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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1 條
參訓學員中途退訓時,委託或補助訓練單位之費用,其核發標準如下: 
一、實際參訓時數未達應參訓總時數四分之一者,不予核發。
二、實際參訓時數達應參訓總時數四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者,核發
    半數。
三、實際參訓時數達應參訓總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全額核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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