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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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第 11 條
用人單位申請前條津貼,應備下列文件:
一、執行臨時工作計畫之派工紀錄及領取津貼者之出勤紀錄表。
二、經費印領清冊。
三、臨時工作計畫執行報告。
四、領據。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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