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單位應置備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供主管機關、保險 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法第七條規定為查對,並自被保險人離職之日 起保存五年。 前項員工名冊,應分別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到職之年月日。 三、工作類別。 四、工作時間及薪資。 五、留職停薪事由及期間。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被保險人留職停薪得繼續參加就業保險之事由,除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外 ,尚有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爰參照勞工職業災害保 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定明員工名冊應記載留職停 薪之事由及期間,以利保險人查對;餘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