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2 年 02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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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係建立大量解僱預警通報系統,其主要目的為預防事業單位無預警大量解僱
勞工而損害勞工權益,密切結合相關單位或人員,充分發揮統合力量與協調合作
功能,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事業單位大量解僱之預警通報指標及通報主管機
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蓋事業單位在面臨財務危機時,幾乎都有脈絡可循,最顯
著者為積欠工資、積欠勞工保險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
費等,凡此財務上之艱困,工會或勞工極易察覺,而相關機關如中央健康保險局
、勞工保險局依法收取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勞工保險保險費,因此上述單位及
人員一旦發現有預警指標時,應即通報。
二、財務報表係瞭解事業經營狀況之重要資料,且為足以客觀判斷其經營持續之可能
性,為確保勞工權益,爰於第三項明定事業單位於主管機關查訪時,應提出說明
、提供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此外,因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涉及營業秘密,爰於
第四項明定資料之保密義務。
-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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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施行,於第一項第二款增列雇主未依法提撥勞工退休金達
二個月,且其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通報之事由。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鑑於勞工行政人員對財務專業領域並非十分熟稔,當接獲預警通報後,於檢視財
務報表等資料有極大困難,爰參考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增訂第四項由專業人
員協助辦理規定。並配合將第三項查訪期限酌予放寬。另查主管機關之查訪並非
以前往事業單位為唯一方式,仍得自行衡酌採取可達查訪目的之方式(例如電話
訪問、公文查明等),併予敘明。
四、配合第四項之增列,將原第四項酌修並遞移為第五項。又此等協助辦理之專業人
員,其執行業務多有專法規範,對於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要求,或見諸明文(如
會計師法第二十二條第十款),或屬倫理規範範疇(如律師倫理規範第三十三條
),違者皆應受懲戒罰或行政罰;此外,主管機關於商請專業人員協助時,亦得
於雙方間之契約就此等保密事項及其違反效果加以約定,爰未另定罰則。
-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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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勞動部組織法」及「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權責事項由原「勞工
保險局」改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原「中央健康保險局」改為「衛生福利部中央
健康保險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