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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民國 93 年 06 月 18 日廢止)
第 11 條
用人機關 (團體) 應為其所進用之人員,於進用期間,依法辦理參加勞工
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依本條例進用之人員未能符合參加勞工保險規定者,由用人機關 (團體)
投保其他平安保險或意外險。
前二項保險費除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外,其餘保險費由本條例所
需經費中支應。
依本條例進用之人員於用人機關 (團體) 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前,已依勞工
保險條例辦理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於進用期間期滿後
,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用人機關(團體)應為其進用人員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不符合參加勞工
保險規定者,用人機關(團體)應為其辦理平安保險或意外險。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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