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投保單位因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經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7 條規定暫行拒絕給付者,自暫行拒絕給付之日起,不得填發被保險 人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 納於投保單位者,投保單位仍得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