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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11
十一、機關應視工程性質、規模,指派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負責監督
      查核工程安全衛生工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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