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請各目的事業行政主管機關加強對經營艱困之事業單位實施診斷與 輔導,俾及早採取因應措施。經濟部於審查事業單位或工廠外移或 海外重大投資案時,應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定期函送曾發生重大 勞資爭議之事業單位及雇主之資料,嚴加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