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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關廠歇業因應措施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廢止)
11
十一、請各目的事業行政主管機關加強對經營艱困之事業單位實施診斷與
      輔導,俾及早採取因應措施。經濟部於審查事業單位或工廠外移或
      海外重大投資案時,應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定期函送曾發生重大
      勞資爭議之事業單位及雇主之資料,嚴加審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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