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清理機構對於廢棄物清除作業安全,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廢棄物收集作業安全:
1.清除廢棄物之車輛、船隻、或其他運送工具於清除過程中,應
事先採取必要之措施,防止廢棄物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
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
2.不具相容性之廢棄物不得混合清除。
3.為防止廢棄物中之尖銳物對作業人員產生危害,禁止作業人員
用腳踩踏;未戴安全手套時,不得檢拾尖銳物。
4.廢棄物收集作業時,發現地面有易滑之物或易致腳傷傾跌之虞
,應予檢拾或清除。
5.以密封壓縮車進行收集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隨時注意不得使手
部靠近有捲入危險之位置。
6.廢棄物清除車輛之排氣位置及排氣方向不得正對作業人員,以
免造成健康危害。
7.作業人員於作業時,如需上下車,應有供其上下車之腳踏板。
8.廢棄物清除車輛於起動時,應對隨車作業人員發出信號後方行
起動。
9.廢棄物清除車輛應經確認車門關閉安全後始得開車;車輛完全
停止後,始得打開車門或下車。
10.升高車輛載貨台實施檢點或保養作業時,為防止載貨台之突然
落下,應以支柱、墊塊或安全鏈等確實支撐或繫妥。
11.為檢點或保養車輛而在路肩停車時,應於適當距離設置車輛故
障標誌之警示。
12.打開車輛水冷器之旋塞時,為避免噴出之蒸汽或熱水燙傷,應
採必要之安全措施。
13.隨車之手工具應妥為放置及正確使用。
(二) 廢棄物運輸作業安全(含行車、搬運、轉運):
1.廢棄物清除車輛於行駛中,禁止作業人員攀附於車廂外。
2.車輛行駛中應保持安全間隔距離,並禁止不當超車。
3.行車速度應順應交通流量、實際載重、路面及天候狀況。
4.車輛停止並實施廢棄物搬運作業時,應確實拉上手剎車;尤其
於坡道停車時,尚須採取擋輪等防止車輛前滑或後退措施,以
保持於靜止狀態。
5.對於廢棄物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超運四十五
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
6.廢棄物容器搬運前應先確認是否滑溜,手握之處是否脆弱,提
舉之後,有無可能傷及手、足及扭傷腰部。
7.廢棄物搬運作業中,如有使車輛倒車以接近廢棄物收集點之必
要時,應由作業指揮人員以明確信號適當引導。
8.開啟或關閉廢棄物車輛之尾門之作業人員,應站立於側面安全
位置,避免正面為之,開門時先開一小縫,確認未有大量廢棄
物滑落導致其遭受碰撞或掩埋之危害後,方得全面開啟。
9.廢棄物進行轉運作業時,應儘量減少粉塵飛散,必要時可採濕
潤或密閉作業。
10.廢棄物進行轉運作業時,作業指揮人員應站於安全處所指揮車
輛之倒車及傾卸。
11.大型廢棄物容器 (廢棄物子車) 之轉運作業應依左列規定:
(1) 使用起重機實施吊掛時,應將大型廢棄物容器確實掛於吊鉤
,並扣好防滑舌片。
(2) 吊掛作業進行時,應禁止作業人員進入大型廢棄物容器下方
。
(3) 如用機械臂抬舉或搬運大型廢棄物容器,操作人員應遵守操
作程序及有關規定。
12.使用貨櫃車實施廢棄物轉運作業時,貨櫃之吊掛應依規定信號
為之。
13.使用船舶實施廢棄物清理作業時,應依左列規定:
(1) 禁止裝載超過該船舶所能負載之廢棄物或人員。
(2) 禁止作業人員跳上、跳下。
(3) 禁止作業人員穿著易滑之鞋類。
(4) 於水上作業有沈溺致死之虞時,應使作業人員穿著救生衣。
(5) 規定作業信號,再依作業信號實施轉運作業。
(6) 禁止作業人員進入抓斗運轉半徑而有導致碰撞之虞之場所。
(7) 水上動力船舶應設置滅火器、急救藥品及器材;於夜間作業
時應有足夠之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