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現場評鑑員由本會聘請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十五至三十一人擔任之, 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一) 具實驗室技術主管之資格。 (二) 從事工業衛生工作具有相當實務經驗者。 (三) 擔任學術機構或職業訓練機構之講師具有相當經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