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訓練單位於訓練完成時,應將測驗合格之學員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 機備查後發給結業證書,並置備受訓學員名冊、課程表、學員成績 冊、結業證書核發清冊及其他必要紀錄,以備查考。 前項結業證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