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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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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補助原則: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之規定,直轄市
      暨各縣市政府執行本項計之經費來源,包括各該縣市政府之身心障
      礙者就業基金、視障者就業基金,或由地方政府補助,中央勞工主
      管機關得視地方財務狀況予以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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