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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費處理方式:
   (一) 受輔導單位請領相關經費補助及核銷作業,均應由直轄市政府、
        縣 (市) 政府進行審核,審核符合後,再將相關文件函送本局辦
        理。
   (二) 受輔導單位辦理採購時,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 受輔導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實執行
        ,其經費不得移作它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
        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
        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轉本局核備。
   (四) 設施設備費用與人事費、行政費用間不得相互流用。
   (五) 年度終了後,補助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並即將經費繳
        回本局。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於年度終
        了前十五日辦理經費保留事宜,經本局核准保留者得繼續執行。
   (六)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經費核銷,俟報經審計部同意後,依
        就地審計之方式辦理。
   (七) 受輔導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
        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本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受輔導單
        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
        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局。
   (八) 會計作業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