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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臨時工作津貼作業須知 (民國 88 年 05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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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 
   (一) 申領本項臨時工作津貼者除求職交通津貼外,不得再申領其他就
        業促進津貼實施要點之其他津貼,且每年度僅能申請一次。
   (二) 申請人如有不實之申領,除追回已給付津貼,喪失申請資格外,
        並需負一切法律責任,且在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任何津貼。
   (三) 申領人從事臨時工作期間,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情事遭解僱者,
        即取消其從事臨時性工作資格,不另安排工作,領取臨時工作津
        貼。
   (四) 申領人從事臨時工作期間,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參加勞工保險及依
        全民健康保險法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若申請本項津貼之失業勞工
        依法不能參加勞工保險時,由用人單位投保其他平安保險或意外
        險,以確保其權益。
   (五)  [臨時工作] 者之請假處理原則,悉依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基法所
        指定適用機關 (構) 之規定辦理,如是,則依勞基法規定,如否
        ,則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並將請假日數計入臨時工作期間。
   (六) 申請人如已領取類似性質之補助或津貼,則不得提出申請本項津
        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