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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技能檢定實施要點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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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試題之洽領、印製及管理: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 按題庫管理作業程序抽定學科
        及術科試題。其中學科試題及其標準答案、試前未公開之乙級術
        科試題或已公開之術科試題標準答案於檢定之日前十天密送辦理
        單位主官 (管) 。
   (二) 學、術科測驗試題之印製、彌封、管理及銷燬,均由辦理單位負
        責,並由業務承辦部門會同政三 (監察) 部門成立專責小組負責
        作業執行,防止弊端,以確立公正、公平之原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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