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民間團體於原住民族地區申請進用原住民族失業者之計畫,及身心 障礙者有關團體申請進用身心障礙失業者之計畫,屬延續上一年度 之計畫者,得於申請計畫書中註明延用前一年度計畫所進用人員之 名額,延用前一計畫所進用人員之名單,應送請分署核對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