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民間團體於原住民鄉申請進用原住民族失業者之計畫,及身心障礙 者有關團體申請進用身心障礙失業者之計畫,屬延續上一年度之計 畫者,得於申請計畫書中註明延用前一年度計畫所進用人員之名額 ,延用前一計畫所進用人員之名單,應送請發展署所屬分署核對其 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