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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作業要領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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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寄發成績通知單: 
      成績通知單上應加註說明成績保留期限,並提醒應檢人員若預於下
      梯次參加檢定時,應再辦理免試「學科測驗」或「術科測驗」之手
      續,以免因誤解而喪失應檢人員之權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