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工程已完工或已領有使用執照時,所聘僱之外籍營造工應全數遣返 出國。 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之工程,如因工程驗收期間仍需留用外籍營造工 ,且外籍營造工聘僱許可期間尚未屆滿,雇主得檢具工程主辦機關 (構) 出具之工程預定完成驗收日期證明,向本會申請延長工期, 所能留用之人數以該工程有效許可之外籍營造工人數百分之二十為 上限。但不包括未引進之許可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