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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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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補助團體結報經費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應列明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受補助團體應專帳專戶貯存,結案時尚有結餘款,及所產生利息應
      全數繳回,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補 (捐) 助比率繳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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