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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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11 條
事業單位經勞雇雙方合意,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實施年金
保險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申請書。
二、雇主身分證、工廠登記、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工會同意參加年金保險之同意書。無工會者,檢附勞資會議同意之會
    議紀錄。
四、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簽名同意書影本。
五、經審查核准之年金保險單條款及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工會同意書有效期間為二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
一、配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已移列至第三項,故修正第一項。
二、配合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已無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之文件,修
    正第二款文字。
三、配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增列勞資會議同意之文字,修正第三款內容。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