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經勞雇雙方合意,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實施年金 保險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申請書。 二、雇主身分證、工廠登記、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工會同意參加年金保險之同意書。無工會者,檢附勞資會議同意之會 議紀錄。 四、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簽名同意書影本。 五、經審查核准之年金保險單條款及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工會同意書有效期間為二年。
一、配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已移列至第三項,故修正第一項。 二、配合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已無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之文件,修 正第二款文字。 三、配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增列勞資會議同意之文字,修正第三款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