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審查政府部門用人計畫之原則如下: (一)計畫是否與當前政府重大施政目標相結合。 (二)執行促進在地就業政策之具體績效。 (三)就業促進效益。 (四)社會價值。 (五)其他配合之行政及民間資源。 (六)擇優核定至預算額度上限為止。 (七)曾有未落實管理機制,違反規定之情事者,得予減列員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