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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海員總工會、船長公會及受託辦理勞保業務之團體,亦得依本要點
      規定向本局申請補助,補助標準如下:
  (一)按時彙繳當月勞保費者,依其當月勞保費計費人數,補助每人每
        月新臺幣十四元。
  (二)按時彙繳當月職保費者,依其當月僅參加職保者計費人數,補助
        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元。
      依前項規定申請補助者,其申請與結報程序、補助款運用範圍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準用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第四點至第八點、第九
      點第二款及第十點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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