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權益證券、債務證券及境外基金),其 作業程序如下: (一)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權益證券、債務證券及境外基金)時,應評 估收益率及相關風險,選擇有利於本基金之投資標的。 (二)擬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權益證券、債務證券及境外基金),經 總經理或其授權之人核准後,向交易對象辦理買賣交易及交割事 宜。 (三)投資種類、金額及收益等,應於實施次月提報監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