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經費補助之用途與本計畫規定不符或訓練計畫中開班人數少於十
人者。
(二) 所送訓練計畫本局已區隔於其他訓練計畫辦理執行者或該計畫已
接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者。
(三) 三年內曾執行本局訓練計畫或其他政府單位訓練計畫,經核定執
行績效欠佳,或單位組織財務不健全或有不良事實紀錄者。
(四) 本計畫為就業導向型職業訓練,所送計畫如屬基礎教育、語文、
體育活動、藝術、民俗、休閒及有爭議之訓練 (如涉及醫療行為
,違反善良風俗習慣) ,或課程與就業目標直接關聯性不顯著之
訓練學習活動,均不予受理。
(五) 所送計畫無促進就業效益或效益過低者。
(六) 本局審查補助申請案時,不願配合派員說明或安排實地訪查評估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