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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經費補助之用途與本計畫規定不符或訓練計畫中開班人數少於十
        人者。
   (二) 所送訓練計畫本局已區隔於其他訓練計畫辦理執行者或該計畫已
        接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者。
   (三) 三年內曾執行本局訓練計畫或其他政府單位訓練計畫,經核定執
        行績效欠佳,或單位組織財務不健全或有不良事實紀錄者。
   (四) 本計畫為就業導向型職業訓練,所送計畫如屬基礎教育、語文、
        體育活動、藝術、民俗、休閒及有爭議之訓練 (如涉及醫療行為
        ,違反善良風俗習慣) ,或課程與就業目標直接關聯性不顯著之
        訓練學習活動,均不予受理。
   (五) 所送計畫無促進就業效益或效益過低者。
   (六) 本局審查補助申請案時,不願配合派員說明或安排實地訪查評估
        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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