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經費補助之用途與本計畫規定不符或訓練計畫人數少於十人者。
(二) 所送訓練計畫或總體計畫項下子訓練計畫經費,已接受本局補助
者。
(三) 三年內曾受政府單位相關補助,經核定執行績效欠佳、單位組織
財務不健全或有不良事實記錄者。
(四) 所送計畫屬基礎教育、語文、涉及醫療行為、違反善良風俗習慣
、有爭議或其他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而未獲同意之訓練,
或者計畫與促進就業無關之學習活動。
(五) 所送計畫之促進就業效益分析,其保證就業率未達百分之五十以
上者。
(六) 本局審查補助申請案時,不願配合派員說明或安排實地訪查評估
者。
(七) 本會與原住民委員會有關原住民職業訓練業務分工,本局補助辦
理原住民之相關訓練以專業及技術性訓練為主,社區型技藝訓練
(有關文化產業、社區照顧之訓練) ,則由原住民委員會補助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