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執行考核: (一)本局及所屬職業訓練中心得派員實地訪查計畫執行情形,並加以 稽核。 (二)大專校院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有辦理不善者, 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本局 3 年內不予受理申辦訓練計畫 。 (三)同一計畫不得重複向本局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違反者,依 下列方式辦理: 1.尚未獲核給經費者,通知相關單位不予撥付,且 3 年內不予 受理申辦本局訓練計畫。 2.已獲核給經費者,除通知相關單位追繳所撥付之經費外,3 年 內不予受理申辦本局訓練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