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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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 (民國 115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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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大專校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署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經撤銷
      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同一項目補助。
  (二)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請本計畫補助經費。
  (三)未依本計畫規定辦理會計核銷作業,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執行本計畫經費,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勞發署或分署查核。
  (六)其他違反本計畫相關規定之情事。
      有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情形者,分署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
      一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5 年 04 月 20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第一項序文及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依勞動力發展署簡稱用語,第一項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二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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