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大專校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署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經撤銷 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同一項目補助。 (二)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請本計畫補助經費。 (三)未依本計畫規定辦理會計核銷作業,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執行本計畫經費,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勞發署或分署查核。 (六)其他違反本計畫相關規定之情事。 有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情形者,分署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 一年。
一、點次變更。 二、第一項序文及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依勞動力發展署簡稱用語,第一項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