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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驗閱卷注意事項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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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用電腦讀卡機閱卷時,遇有未依規定作答之試卡,依左列方式處理
      之。
   (一) 於試卡註記規定以外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答案者,以零分
        計算。
   (二) 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 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 單選題有兩個以上答案者,該題不給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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