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經費: (一) 分業技能競賽之一切費用,概由申辦單位自行負擔,不得以任何 名義向參賽選手收費。 (二) 申辦單位於申辦分業技能競賽時,得向職訓局申請競賽補助款, 該局得視年度預算額度,酌予補助。 (三) 申辦單位應於分業技能競賽結束後兩週內檢具補助款支用原始憑 證,函送職訓局辦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