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民間團體推動國際勞工事務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11
十一、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後,應追
        繳已撥付款項,並得列為本部一年至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1.申請補助計畫有隱匿不實或造假者。
        2.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
          、虛報或浮報者。
  (二)經本部核准是項計畫補助,於計畫結束或返國後次日起三十日內
        未檢具相關文件辦理核銷,亦未來函敘明理由,致無法如期辦理
        撥款手續者,本部得廢止原核定之補助,並得列為本部一年內不
        予補助之對象。
  (三)經發現受補助單位未確實辦理前點第三款規定者,應依情節輕重
        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列為本部一年至
        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四)本部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單位辦理計畫之執行情形,並得加以
        稽核、考評。
  (五)受補助單位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的真實
        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