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評鑑機構將申請參與單位之相關資料及初審結果彙整,提送評鑑委 員會辦理決審。評鑑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完成決審,並將決審結果 通知申請參與單位並副知評鑑機構、當地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 及經濟部工業局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決審為參與單位者,得依 決審結果之等級,頒發自決審通過之日起有效期間一年、二年或三 年之參與單位標誌(以下簡稱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