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壹、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請撥:以計畫執行完畢後請撥經費為原則,如有預撥經費需求者,請
正式行文(需詳述原因、申請預撥額度)併同機構名義出具之領據,
送本局另案核定。
二、核銷:當年度支出費用,當年度請撥或核銷,計畫執行完畢後申請請
撥經費,或已預撥經費辦理核銷時,請備妥相關表件及經費支出原始
憑證,正式函送所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
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機關實際委辦或補(捐)助金額,如有結餘
款亦應一併繳回,惟 95 年最遲應於 12 月 20 日前送所轄公立就業
服務中心辦理,而 96 年為執行完畢後 1 個月內辦理(詳如本計畫
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