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受託機構有違反法令、契約約定或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者 ,致有損及基金本金或收益之虞時,監理會應即要求改善或為必要 之處置。 監理會於委託經營期間,如發現受託機構有足以構成委託契約中所 定之解約或終止契約情事,應解約或終止契約,就該機構原受託部 分之基金收回或委託其他受託機構繼續經營,其所受之損害應由原 受託機構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