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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六年輔助勞工修繕住宅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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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辦理貸款期限:
      經審查或申覆符合規定者,應於下列期限內辦妥貸款:
  (一)合格戶:核定後六個月內辦妥貸款。
  (二)申覆合格戶:審查結果須申覆者,應於申覆期限內提出申覆,並
        於接獲申覆核准函後六個月內辦妥貸款。
  (三)遞補戶:接獲遞補通知單六個月內辦妥貸款。
      所稱辦妥貸款係指銀行完成撥款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