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辦理貸款期限: 經審查或申覆符合規定者,應於下列期限內辦妥貸款: (一)合格戶:核定後六個月內辦妥貸款。 (二)申覆合格戶:審查結果須申覆者,應於申覆期限內提出申覆,並 於接獲申覆核准函後六個月內辦妥貸款。 (三)遞補戶:接獲遞補通知單六個月內辦妥貸款。 所稱辦妥貸款係指銀行完成撥款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