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要點之臨時工作津貼發給基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 本工資核給,且一個月合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 用人單位執行用人核定案之期間,及進用人員從事臨時工作津貼工 作期間,由分署評估天然災害實際狀況予以核定,最長六個月。 前項核定之期間內,於該核定案之災區再次發生重大天然災害,且 用人單位有繼續進用人員重建家園之需求者,得向分署申請延長執 行期間及工作期間,最長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