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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11 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為使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在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未完成立法及公務人員
任用法第六條未修正前,有所依據,爰規定應經權責機關訂定編制表施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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