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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管機關應組成審查會,就中介團體所提出之協調案件及諮詢服務
      案件相關文件進行審查。委員至少三人,其中外聘委員人數不得少
      於二人。外聘委員應為具法律或勞資關係專業背景之律師、學者、
      專家,並應注意利益迴避;曾任或現任中介團體之理監事、會務人
      員不得為審查委員。外聘審查委員之人選,應先報本會備查後,始
      得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