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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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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辦理貸款期間:
      經審查通過者,應持通知書及備妥辦理貸款之相關文件於三個月內
      ,向承貸銀行及所屬各地分支機構辦妥貸款。
      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內完成撥款,在期間屆滿日前,得敘明理由向
      本會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最長三個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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