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漁船船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進用獎助: (一)進用漁船船主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漁船船主再進用離職後未滿一年之同一失業者,不得以其申請獎 助。 (三)漁船船主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 補助或津貼。 (四)漁船船主有不實申領,經查屬實。 (五)漁船船主有規避、妨礙或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之情事。 (六)違反本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