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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職涯啟動計畫 (民國 97 年 06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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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事業單位符合第八點規定提出申請後,應備齊下列文件,送各職訓
      中心審查:
  (一)事業單位申請表。
  (二)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及承諾書。
  (三)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年度最新月份勞保繳款單影本。
  (五)本局或職訓中心指定之其他相關文件。
      每一事業單位申請工作崗位訓練人數以五十人為上限,且不得逾總
      員工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