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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度提升在職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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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申請方式如下:
  (一)本計畫受理申請期間,由本局公告之,訓練單位研提訓練計畫時
        ,應依作業手冊之格式及作業方式,於規定期限內向立案所在地
        點之本局所屬職訓中心遞件申請。
  (二)基層工會團體研提之訓練計畫,以所屬上級工會團體代為轉送本
        局職訓中心申請為原則,且每一基層工會僅得委託一家上級工會
        代轉其訓練計畫。基層工會團體未透過所屬上級工會團體轉送者
        ,應檢具上級工會團體所開立無法代轉或不願代轉之證明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