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計畫申請方式如下: (一)本計畫受理申請期間,由本局公告之,訓練單位研提訓練計畫時 ,應依作業手冊之格式及作業方式,於規定期限內向立案所在地 點之本局所屬職訓中心遞件申請。 (二)基層工會團體研提之訓練計畫,以所屬上級工會團體代為轉送本 局職訓中心申請為原則,且每一基層工會僅得委託一家上級工會 代轉其訓練計畫。基層工會團體未透過所屬上級工會團體轉送者 ,應檢具上級工會團體所開立無法代轉或不願代轉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