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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修正)
第 11 條
主管機關對於職務再設計申請案件,應至現場訪視,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
業人員提供專業協助及指導,以書面函復申請單位審查核定結果。
前項所稱相關專業人員,包括工程、管理、設計、醫事、勞工安全衛生、
社會工作及特殊教育等相關專業領域人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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