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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修正)
第 11 條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綜合設立之機構,其人
員及設施標準,應依各相關設立法規辦理。
前項機構辦理庇護工場之場地,應與提供其他服務之場地區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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