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轉銷呆帳之各項欠費,應由本局逐案詳列登記簿備查及註明追償情 形;取得之執行(債權)憑證應列冊妥善保管及隨時注意債務人動 向,俟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應即移送執行。 轉銷呆帳經積極追償,其收回數額應登記於追索債權登記簿。 轉銷呆帳之債務人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者,本局應於電腦資料中作 註記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