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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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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工作崗位訓練單位實施訓練,原則如下:
  (一)訓練人數不得逾工作崗位訓練單位所僱用員工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
  (二)訓練總時數不得低於三百二十小時。
  (三)每日訓練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至多五日,訓練時間應於上
        午七時至晚間十時進行,連續訓練每四小時應至少休息三十分鐘
        。
  (四)工作崗位訓練單位應安排部門間或技能種類之輪調訓練,並指派
        職場導師親自指導學員,檢核學習或訓練成效,批閱學員訓練雙
        週誌,提供各項職場導引,且適時提供職涯指導及促進工作態度
        ,並與申請補助單位共同輔導學員定期至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填
        寫雙週誌(附件二),以記錄訓練成果。
  (五)職場導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學員直屬主管。
        2.具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專業證照。
        3.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之訓練單位所屬員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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