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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就業學程企業預聘青年計畫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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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校協助學員參加工作崗位訓練之方式如下:
  (一)學校於實施工作崗位訓練前,應先媒合十五名以上學員選擇適合
        之企業。
  (二)前款企業應與就業學程所規劃之企業人才需求具關連性,並由企
        業先行聘僱學員,依職缺所需知識或技能,安排職場導師即時提
        供學員所需之職務訓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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