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會應成立審核小組,審核本要點所提出之申請。 審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指派之;另小組成員六人,其中四 人為專家學者,由本會聘任之,其餘二人由本會派員兼任之。 專家學者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審核小組成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