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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1
十一、本會應成立審核小組,審核本要點所提出之申請。
      審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指派之;另小組成員六人,其中四
      人為專家學者,由本會聘任之,其餘二人由本會派員兼任之。
      專家學者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審核小組成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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