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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 (民國 111 年 09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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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失業者報名時,應繳交簽名切結之「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如附件七)及「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如附件八),因故未
      能於報名當日繳交者,最遲應於筆試前繳交。
      申請單位應於報名截止日、甄試日及開訓日等重要時點之前一日,
      至職業訓練資訊系統查詢報名者之資格身分、參訓、離訓、退訓及
      訓後就業等紀錄。
      申請單位應秉公開、公平及公正原則篩選適訓學員參訓。錄訓公告
      及學員報到作業原則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於甄試日後之第一個工作日,以函文、電子郵件或其
        他方式,將職前訓練資訊列印之甄試成績列表及錄訓名單送分署
        核定。
  (二)分署最遲應於開訓日前一個工作日,將含有核定日期、核定文號
        及錄訓名單(正取名單依准考證號碼排序,備取名單則依總分高
        低排序)之錄訓決定,公告於分署網頁,並請申請單位轉知參加
        甄試人員。
  (三)正取人員應依規定時間及地點,備妥應備文件辦理報到事宜;報
        到結束尚有缺額時,申請單位得依備取順序通知遞補。未於所定
        開訓或遞補之當日截止時間前完成報到者,除已辦理請假事宜外
        ,視為放棄參訓資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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