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申請單位為地方政府者,得全額補助,並依個案核定補助金額。 申請單位為全國性或省級觀光產業相關行(職)業專業團體及法人 團體、大專校院者,按申請計畫總經費補助百分之八十,每案最高 補助八十萬元。 前項申請單位訓練之學員如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資格(含負 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 作能力者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就業保險法被 保險人失業者或其他經本局專案認定者,其訓練費用得全額補助, 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