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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產業人才培訓振興計畫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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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單位為地方政府者,得全額補助,並依個案核定補助金額。
      申請單位為全國性或省級觀光產業相關行(職)業專業團體及法人
      團體、大專校院者,按申請計畫總經費補助百分之八十,每案最高
      補助八十萬元。
      前項申請單位訓練之學員如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資格(含負
      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
      作能力者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就業保險法被
      保險人失業者或其他經本局專案認定者,其訓練費用得全額補助,
      不受前項之限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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