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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11
十一、新住民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失
      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及本要點,領取之臨時工作津貼
      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二年內合併領取期間以六個
      月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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