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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11 條
管之厚度,應在最小厚度以上。
管以外之部分,其厚度應在最小厚度減去零點二五毫米或減去標稱厚度之
百分之六之值中較小之值以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一、規範材料厚度(thickness) ;所謂厚度,指實測所得之材料厚度。
二、所謂「最小厚度」(minimum thickness) ,指依第二條規定計算所得者。所謂
    「標稱厚度」(nominal thickness) ,指材料之商品規格厚度,與實際材料厚
    度存有許可差。
三、對於管之容許尺度(Allowable Range) ,以實測厚度減去最大容許差所得者;
    管以外之鋼板,其厚度應在最小厚度減去零點二五毫米,即計算最小厚度時,代
    入算式之板厚值與實測厚度值之差,應在零點二五毫米以內。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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